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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行非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安县物价局与南姚堡小博士神算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物价局;南姚堡小博士神算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成行非审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 被执行人南姚堡小博士神算幼儿园。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成安县物价局对南姚堡小博士神算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公示的价格违法问题处罚一案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1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姚堡小博士神算幼儿园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成安县物价局对南姚堡小博士神算幼儿园处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成安县物价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