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龙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金海、徐樟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金海,徐樟孩,李孝弟,季鹏根,刘文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77号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武龙。委托代理人:郭志泉。被告:柳金海。被告:徐樟孩。被告:李孝弟。被告:季鹏根。被告:刘文献。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柳金海、徐樟孩、李孝弟、季鹏根、刘文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莉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