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彭武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954号罪犯彭武,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作出(1997)成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武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2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9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0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3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2007年12月18日、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2194号刑事裁定、(2008)雅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2009)雅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6个月、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武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