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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兆海与马连方、李衍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海,马连方,李衍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杨兆海。被告马连方。被告李衍好。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衍好的冷库一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衍好位于高密市李家营胶河大桥东50米路北冷库一座的查封。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