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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亚梅、姚某甲等开设赌场罪,谢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梅。因赌博于2009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湘胜。被告人姚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7年9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于2012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因吸毒于2012年3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治安拘留五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乙。因赌博于2009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文明。被告人谢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隆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隆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叶某、谢某、隆某、被告人王亚梅及其辩护人李湘胜、被告人姚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5日,被告人王亚梅先后在镇海区骆驼街道龙港弄、方景和弄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姚某乙在赌场内望风;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姚某甲以入股方式加入开设赌场;同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叶某以入股方式加入开设赌场;同年7月至9月5日,被告人谢某在赌场内招引赌客、望风;同年4月至9月5日,被告人隆某在赌场内望风。该赌场招引徐某甲、陈某甲、吴某、苗某等人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在镇海区骆驼街道方景弄井边的赌场内,与被害人任某发生纠纷,遂伙同他人在该赌场附近持刀将被害人任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系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皮肤破裂、血气胸,胸部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隆某、叶某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10月19日、1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徐某甲、陈某甲、林某、张某甲、陈某乙、刘某、何某甲、吴某、徐某乙、苗某、袁某、张某乙、傅某、肖某、王某、胡某、余某、钟某、费某、张某丙、何某乙、陈某丙、罗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叶某、隆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乙、谢某、隆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乙、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梅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亚梅、姚某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对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谢某、隆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姚某乙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甲、叶某、姚某乙、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的违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乙、谢某、隆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甲、叶某、隆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乙、谢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甲、叶某、姚某乙、隆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二、被告人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姚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六、被告人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亚梅、姚某甲、叶某、姚某乙、谢某、隆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 磊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邵元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