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司机,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