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民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郑德春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春,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郑德春。被执行人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贺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郑德春与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德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中,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郑德春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吕海军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佘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