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XX良与陈明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良,陈明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42号原告:XX良,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明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良为与被告陈明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良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良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