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亚国与宁波九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孙亚国。被告:宁波九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国与被告宁波九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国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亚国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国撤回对被告宁波九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亚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