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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昭强与王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强,王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13号原告王昭强,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杰,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