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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