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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北执民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宁波百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邬贤君、奉化市索思五金冲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百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邬贤君,奉化市索思五金冲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民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百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波。被执行人:邬贤君。被执行人:奉化市索思五金冲件厂。法定代表人:邬贤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百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贤君、奉化市索思五金冲件厂[(2012)甬北商初字第2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行为涉及犯罪,因此现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0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祖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