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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方佑与李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佑,李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7号原告王方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功书,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佑诉被告李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佑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经院长批准减交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