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立华。委托代理人:王福田,该公司职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丁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