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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加财与芦学平、孟庆凯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财,芦学平,孟庆凯,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陈加财。被告芦学平。被告孟庆凯。被告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财与被告芦学平、孟庆凯、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凯在中国工商银行诸城市支行开户的16×××52账号中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