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称旺与胡友明、周思毅、武汉永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李称旺,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平沙镇清旺机械维修厂业主。被告胡友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周思毅,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东方雅园12栋2单元303号。被告武汉永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称旺诉被告胡友明、周思毅、武汉永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协调,被告主动提出愿意偿还款项,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称旺撤回对被告胡友明、周思毅、武汉永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1元,由原告李称旺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思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