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通光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光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52号原告:南通光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37组。法定代表人:顾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爱中,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草龙村2组。法定代表人:凌卫,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光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光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