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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明正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正,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14号原告张明正。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原告张明正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正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