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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行非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安县物价局与龙凤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物价局,龙凤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非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被执行人龙凤幼儿园。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成安县物价局对龙凤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公示的价格违法问题处罚一案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5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龙凤幼儿园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成安县物价局对龙凤幼儿园处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成安县物价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成安县物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2)3-8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