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郑晓燕与戴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24号原告:郑晓燕。被告:戴巧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燕诉被告戴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原告郑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燕负担。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