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荥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15日由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3)第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荥经县李某某处吃饭、饮酒,后于当日19时35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荥经县烈士乡向城区方向行驶,至国道108线2433Km+500m处,撞上董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货车尾部,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荥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证人董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