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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祁某甲、祁某乙等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56号原告祁某甲。原告祁某乙。原告祁某丙。原告章某甲。原告章某乙。原告章某丙。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祁宝忠。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六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