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鲁亚妮与李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亚妮,李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18号原告:鲁亚妮。被告:李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亚妮与被告李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亚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亚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