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4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13年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兴达路1幢2单元楼下,撬碎被害人周某停放于此的浙C×××××奔驰轿车副驾驶座后排车窗,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和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2、2012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北路84号前,撬碎被害人钱某停放于此的浙C×××××凯迪拉克越野车驾驶室后排车窗,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和一张身份证。3、2012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葡萄园大酒店边,撬碎被害人姚某停放于此的浙C×××××丰田越野车驾驶室后排车窗,窃取车内10元左右现金。4、2012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葡萄园大酒店前瑞安广场西首路边,撬碎被害人卢某停放于此的浙C×××××宝马轿车副驾驶室后排车窗,窃取车内180元现金和一张工行卡、一张农行卡。现工行卡已发还被害人。5、2012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天益花园门口,撬碎被害人洪某停放于此的浙A×××××宝马轿车驾驶室后排车窗,窃取车内85元现金和一部HTC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81元。6、2012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市政府西首马鞍山路上,砸碎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浙C×××××广本轿车右后排车窗,窃取车内两银行卡、一把螺丝刀和2元零钱。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7、2012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北路221号苗家山寨前,撬碎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浙C×××××现代越野车左后排车窗,窃取车内一条内裤。经鉴定,被盗内裤价值50元。8、2012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北路292号前,撬碎被害人停放于此的宝马轿车车窗,窃取车内一包利群香烟和一把剃须刀,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计157元。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随后,被告人李某于当日凌晨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钱某、姚某、卢某、洪某、张某、陈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过程中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5806元,返还被害人周黎明人民币400元、被害人钱仁定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姚俊伟人民币10元、被害人卢品银人民币180元、被害人洪康华人民币3166元、被害人陈勤栋人民币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