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0号原告汪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