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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双全与苍南县森鹏文具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对上诉人卢双全与被上诉人苍南县森鹏文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21)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应为(2012)浙温民终字第1142号。二、判决书第七页落款时间“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应为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百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