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马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马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张军,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马继超,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马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继超位于蒙城县城关镇码头路中段商业街19B#302室的房产及皖S2J8**号小汽车。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继超位于蒙城县城关镇码头路中段商业街19B#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9460;查封马继超所有的皖S2J8**号小汽车。查封原告张军提供担保的王娟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蚌阜路18号油厂对面的产权证号为10056。登记号为:16725-630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