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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杨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8号原告:杨洋。委托代理人:张根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晟。原告杨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洋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洋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