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成元葵与义乌市千脉酒业有限公司、方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元葵,义乌市千脉酒业有限公司,方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167号原告成元葵,经商。被告义乌市千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连敏。被告方红卫,职工。成元葵与义乌市千脉酒业有限公司、方红卫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山水塑框押金3740元。本院认为,在原告所提供的收条中明确载明系收到童店老金的水塑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明确其并非本案原告,据此,原告成元葵与事实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元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