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于付洋与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付洋,冯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2号原告于付洋,农民。被告冯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付洋与被告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付洋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付洋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