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于付洋与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付洋,冯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2号原告于付洋,农民。被告冯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付洋与被告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付洋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付洋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