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崔某某原告王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田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崔某某、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贾丽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