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王永明,居民。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原赣榆县青口镇第四中学)。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法定代表人柏桂林,校长。申请人王永明与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因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永明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在赣榆县教育局账户内的款项896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在赣榆县教育局账户内的款项896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