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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王永明,居民。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原赣榆县青口镇第四中学)。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法定代表人柏桂林,校长。申请人王永明与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因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永明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在赣榆县教育局账户内的款项896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赣榆县城南高级中学在赣榆县教育局账户内的款项896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