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与费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费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住所地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战前路。组织代码:14920539-7。法定代表人:钟维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建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吴文红,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与被告费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苏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的委托代理人周辉,被告费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吴文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诉称:2010年12月,原告单位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袁光新为银行贷款事宜,结识了被告夫妇(被告妻子孔玉华),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紧张,袁光新于2010年12月13日、18日分两次向孔玉华借款计人民币1450000元。当时言明是临时周转用,故未约定利息。2011年1月开始,袁光新通过个人银行卡分别多次向费建军还款人民币150000元,向孔玉华还款人民币1339000元,共计1489000元。孔玉华在诉原告借款纠纷一案中称其与被告费建军于2010年12月2日协议离婚,故不认可被告费建军的150000元是归还其借款。被告费建军同孔玉华离婚之事实,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及袁光新,故此,原告认为其打给被告费建军的150000元,被告不应当收取,应当返还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费建军辩称: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我与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没有发生过经济往来,仅与袁光新发生过借贷关系。袁光新与我个人的借贷已经了结,袁光新当时出具给我的借条已经归还袁光新,袁光新对我的还款与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无关。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与我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从银行交易记录可以看出我的借款与孔玉华的借款是无关的。2011年8月24日15时22分38秒,袁光新向孔玉华账户汇款22500元,2011年8月24日15时27分25秒,袁光新向我账户汇款20000元,如果我的借款和孔玉华的借款是同一笔的话,袁光新的还款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他完全可以一次向一个账户汇款完成这两笔交易。另外,从多次交易来看,袁光新时而汇款到我的账户,时而汇款到孔玉华的账户,这也足以证明孔玉华的借款与我无关,两者是独立的借贷关系。袁光新可以和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共同向孔玉华借款,也可以单独向我借款,这是合情合法的。如果袁光新认为对我的还款有误,可以向我主张权利,但不管怎样,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无权向我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起诉被告费建军要求其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依据的是我院关于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袁光新与案外人孔玉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虽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与袁光新均系债务人,但本院认定向费建军转款的转款人均系袁光新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以袁光新是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光新德转账实际是原告支付为由要求被告费建军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希阳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