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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商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929-1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桥委托代理人:施周,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安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安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晋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昕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