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曲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2012年6月10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鹏宇、代理检察员张文敏、被告人侯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9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驾驶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大西旺村东某东旭家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将在公路上玩耍的郭某甲(男,2004年8月14日出生)碾压致死。经曲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丙、牛某、王某丙、郭某乙、南某等人证言,痕迹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曲阳县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信,大西旺村委会证明,称重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协议书,撤诉申请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红审 判 员 王 征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玉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