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惠尔科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惠尔科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青岛惠尔科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万奎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飞、王文涛,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新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村康桥镇土路23号250室。法定代表人刘树源,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东温泉村。法定代表人陈姿芳,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惠尔科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6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惠尔科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9元,减半收取33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奎田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