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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慈溪市晨璐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慈溪市晨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5号原告:徐建军。被告:慈溪市晨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周力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军诉被告慈溪市晨璐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