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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诉被告代七、付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52号原告:代一。原告:代二。原告:代三。原告:代四。原告:代五。原告:代六。委托代理人:孟某。被告:代七。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井毓虹,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诉被告代七、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