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诉被告代七、付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52号原告:代一。原告:代二。原告:代三。原告:代四。原告:代五。原告:代六。委托代理人:孟某。被告:代七。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井毓虹,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诉被告代七、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代一、代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六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