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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芜湖市巨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晓,芜湖市巨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被告:李晓,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巨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芜湖市巨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晓、芜湖市巨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晓、芜湖市巨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