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9月1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9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窜至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将停放在顺发副食店门口张某某的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赶到罗山县二建公司北侧道口边藏匿。后又到罗山县二建公司院内将冯某某的安琪儿电动车盗走停放在二建公司后面道口边,准备找收废品的将该两辆电动车卖掉。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秦某某被抓获。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电动车价格为537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窜至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顺发副食店门口的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赶到罗山县第二建筑公司北侧道口边藏匿。后秦某某又到罗山县第二建筑公司院内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红色安琪儿电动车盗走停放在第二建筑公司后面道口边,准备找收废品的将该两辆电动车卖掉。群众发现后报警,秦某某被抓获。赃物被追回。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537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冯某某2012年9月15日陈述:我的电动车是安琪儿红色踏板的。今天早上8点40分左右,我将电动车停放在第二建筑公司院内,没有上锁。不到十分钟发现不见了。邻居对我说后面道里有一辆电动车。我进道里看是我的电动车,就去推。附近的邻居说推我电动车的人又来了。我一看那男子约有50岁,喝有酒,下身穿的黄裤子,上身穿的黑色外套,往我站的电动车旁边来,见我手里拿有钥匙,转身走了,往我的电动车停的地方对面菜园边那辆电动车旁边去,去推那辆电动车,附近有个人不让这名男子推,这名男子往北走了。我有事就走了。一会儿回到现场,听邻居讲民警正在找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又进到二建公司院内,将群众从道里推的另外的一辆电动车推着往公司外走,门卫陶某某拦住不让走,那人就将电动车停那,一个人朝北走了。民警来后,姓卢的邻居带着民警将那名男子抓住。我和民警及抓住的小偷一块儿来到公安局。2、被害人张某某2012年9月15日陈述:今天早上6点左右,我将电动车停放在梅湾路口顺发副食店门口,11点左右发现不见了。是灰白色五星钻豹牌大踏板电动车。3、证人陶某某2012年9月15日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我在公司门卫室值班,冯某某说她的电动车停在楼下不见了,我女儿说看见一个人把车子赶到北边很近一个道里。我们一群人都去了北边那个道里,看见电动车停在里面。冯某某把车子赶走了。报了“110”。“110”还没来,一个男的在公司门口来回走,他看见冯某某的车子赶走了,就到冯某某车子北边10米左右老陈门口赶一个电动车,赶有几米,我去了问他是谁的车,他支支吾吾的,我把车夺过来,赶到卢某某门口,这个小偷向北走了。卢某某把电动车赶到公司大门里头。一会儿,小偷又转到公司大门里,把电动车赶到大门口。我和卢某某把车子拦下来,小偷又走了,在北边小卖部买烟,在门口来回转。“110”来了后,卢某某坐上警车在一幼儿园门口把小偷抓住。小偷上身穿黑体恤衫,裤子没在意,一身酒气。冯某某的车是红色的;另一辆车是白色的、新的。4、证人卢某某2011年9月16日证言:我住在二建公司门口。昨天上午9点左右,我从梅湾路口菜市场往北走回家。走到小桥那儿,发现一个男的推一辆白色的新的电动车往北走。我回到家门口,一会儿那个男的将那辆银白色电动车推到我门口往北老陈门口的菜园边停着,那推车的人走了。大概快十点,我听见公司李经理的妻子说她的电动车不见了,门卫姓陶的女儿说有个男的将她的电动车推到我屋后面的道里了。我们看见那辆红色踏板电动车就停在公司北侧这个道里。李经理妻子就去赶她的电动车。这时推电动车的男子过来了,准备去推电动车,见李经理的妻子在电动车旁就走了,转他第一次停的那辆银白色电动车,这时门口的老陈不让他推,他就走了。我将那辆白色电动车在二建公司的院内放着。一会儿,那名男子又转来了,到公司院内又去推那辆银白色电动车,门卫老陶不让他推,他就走了。后来“110”来了,我坐上“110”车找他,在姓曾的副食店门口将他抓住。那个男子上身穿黑色外套,下身穿黄裤子,满身酒气。那辆电动车是银白色、踏板的五星钻豹牌的。5、被告人秦某某2012年9月15日第一次供述:今天早上我喝了酒,因为没有钱,想偷点东西卖,搞点路费。到县城北往新区去一个菜市场,往北走没有多远,到一个院子里,发现一辆电动车没有锁,就赶着出来,没有多远有道,就将电动车停在那道里。我出来看有没有收废品的,想将电动车卖掉,没有找到。我就转去想将电动车推走,发现有个女的正拿钥匙骑我偷出来的那辆电动车,我想肯定是车主,就扭头走了。我在我偷电动车附近小卖部买水喝,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同被我偷的那辆电动车的女的一块到公安局来了。我偷的电动车是踏板式的。我就偷了这个女的一辆电动车。其2013年1月16日当庭供述:偷的是两辆电动车。6、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追缴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明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的价格为2607元,安琪儿电动车的价格为2767元。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在卷。8、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在卷,证明张某某领取公安机关扣押的钻豹五星电动车一辆。9、秦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在卷。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11、抓捕经过在卷。另有秦某某所写悔过书,其所在村委会所写的秦某某未婚、曾患有精神病、父亲去世、母亲年迈多病、家庭生活贫寒、请求对秦某某从轻处理的书面证明,其所在村民组15位群众所写的请求对秦某某从轻处理的书面证明在卷,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赃物被及时追回,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祖华审判员 杨伯强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