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魏明福、赵勇等与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明福,赵勇,范兆意,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魏明福,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赵勇,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范兆意,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教师。被申请人石林,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魏明福、赵勇、范兆意与被申请人石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林所有的无牌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魏明福、赵勇、范兆意以案外人武明所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西岭街水厂三组(房产证号:郧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417**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明福、赵勇、范兆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石林所有的无牌号重型货车一辆。二、对案外人武明所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西岭街水厂三组(房产证号:郧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417**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继续使用,但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申请人魏明福、赵勇、范兆意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