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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36-1号原告余某某(曾用名余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汉族,。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清,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21日原告余某某以纠纷已经自行全部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被告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4.5元,由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张卫捷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桥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