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6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因考虑到孩子抚养问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