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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6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因考虑到孩子抚养问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