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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师所理人251700.园认购协议书.原告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秦**。委托代理人:张**,系公司员工。被告:杨**,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21197********。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25元,本院退回原告46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李海仁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