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郭桂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桂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深圳市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1120D。法定代表人赵福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桂芬,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组织机构代码××。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深受仲字(2013)第126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3年1月8日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万元��财产,并已由陶格斯(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郭桂芬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泽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陶格斯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达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