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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承康与被执行人梁新、韦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康,梁新,韦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黄承康,男,住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被执行人梁新,男,住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被执行人韦美吉,女,住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申请执行人黄承康与被执行人梁新、韦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7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