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初字第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许爱农、谭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许爱农;谭英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32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4-68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9399-9。 负责人张剑。 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爱农,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谭英姿,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被告许爱农、被告谭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爱农、被告谭英姿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爱农、被告谭英姿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