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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陕西中海石化有限公司与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刚,张丹,陕西鑫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余伟刚,男。被执行人:张丹,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鑫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市场A区1排1号。法定代表人:侯寅成。余伟刚与张丹、陕西鑫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伟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丹、陕西鑫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伟刚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伤残,丧失劳动生活能力,无经济来源,又负担两个未成年子女。故依据省政法委、省高院、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余伟刚进行司法救助,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