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庹龙、庹秋风等与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龙,庹秋风,王少红,陈少兰,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庹龙,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系王玉霞丈夫、庹新路父亲。申请执行人庹秋风,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系王玉霞女儿。申请执行人王少红,男,193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系王玉霞父亲。申请执行人陈少兰,女,193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系王玉霞母亲。被执行人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路房陵巷3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庹龙、庹秋风、王少红、陈少兰与执行人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庹龙、庹秋风、王少红、陈少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