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炯威与吴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炯威,吴金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陆炯威。委托代理人张黎。被告吴金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炯威诉被告吴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炯威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可 乐人民陪审员 冯 农 星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煜 百度搜索“”